企业开办费用的扣除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次性全额扣除或分期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未将开(筹)办费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开始
经营的第一年内可以选择将全部开办费用一次性从税前利润中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摊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企业选定了其中一种扣除方式,就不得再更改。此外,对于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已经发生的但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用,同样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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