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跨年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发布的第45号公告,即《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具的所有类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的期限已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