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机构能采用据实申报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的相关规定,代表机构需遵循以下税务管理措施:
首先,第六条明确指出,代表机构必须依法设立账簿,并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其应税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基于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准确评估。此外,代表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其次,第八条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提供了一种调整途径。若这些机构能够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并准确计算出自身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它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请调整为据实申报的方式。
最后,第十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即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规定确保了所有相关方对新税务管理办法有充分的时间适应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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