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的指导原则,某些合同在初步拟定阶段因条件未成熟而未能明确计税基数。因此,这类合同在签署时需预先缴纳定额五元的印花税,待后续具体金额确定后再进行相应的税款调整。
若合同中仅提及数量而未注明具体金额,则应依据该数量与市场价格来估算应缴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若未标明金额,应先参照凭证所载明的数量及国家公布的牌价来计算估计金额;在缺乏国家牌价的情况下,则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随后,按照既定税率计算出最终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