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此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具体阐释,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提到的“非正常损失”,特指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等损失情形。因此,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界定的非正常损失范畴,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