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第(一)款第2、3点,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表》。一旦系统自动验证成功,便会生成一个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该数据同步到纳税人的系统中。销售方需要使用经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信息表》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升级版本中以销项负数的形式进行开具。重要的是,每张红字专用发票都必须与相应的《信息表》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