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收入性质。这意味着,当退休人员接受新的职务并由此获得收入时,这些收入被视为工资或薪金所得。
其次,对于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进行扣除。这通常包括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最后,经过费用扣除后的收入部分,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进行征税。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