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当一般纳税人同时
经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无法明确区分哪些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时,其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需要确定当月所有无法区分的进项税额。接着,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乘以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再除以当月总销售额和营业额之和,从而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企业采购软件的情况下,必须分别核算不同用途的软件进项税额。如果这些软件被用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那么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被抵扣的。然而,若软件被用于免税项目,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重要的是,如果未能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和分别核算,那么所有相关的进项税额均无法获得抵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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