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企业在开具发票之后遭遇销货退回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执行以下操作:首先,应收回原有的发票,并在其上明确标注“作废”字样;或者,企业可以获取对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明。
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特别是对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言,如果该发票是在当月月份内开具的,并且随后发生了退货的情况,那么企业同样需要遵循上述规定。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先收回原先开具的发票,并在其上标明“作废”的字样;或者,企业也可以选择取得对方提供的、具备法律效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以完成相关的财务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