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第十一条款明确指出,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其应缴税款,则必须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差额。反之,如果预缴税额超过了实际应纳税额,税务机关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在纳税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超额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的应缴税款。
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对于超出应纳税额的部分享有要求退还的权利,或者可以选择接受税务机关的建议,将这部分多缴的税款用来冲抵未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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