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火灾,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个人独资企业在遭遇火灾时,其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在报废、毁损或变质时产生的损失,应当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为计算基础。

为了确认这些损失,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材料: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如果涉及责任人赔偿,则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对于数额较大的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因自然灾害(如火灾)导致存货报废时,应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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