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生产企业为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向经销企业支付的修理费用被视为后者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门支出。因此,当经销企业从生产企业获得“三包”收入时,这部分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类别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