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明确指出,对于污水处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适用于将污水通过加工处理达到GB18918—2002标准后的业务。

第十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也有所涉及,它定义销售额为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额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
基于这些条款,受托企业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减免;而与污水处理费一同收取的日常运营成本,则被视为额外费用,同样适用于免征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