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若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而言,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为员工提供的集体福利范畴,因此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