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增值税的起征点主要适用于个人。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销售货物的情况,月销售额在2000至5000元之间; 2. 销售应税劳务时,月销售额则设定在1500至3000元区间; 3. 按次纳税的标准为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
上述提到的销售额是指那些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如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的起征点,并需向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备案。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