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准;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要求,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基于上述规定确定。如果企业先行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需及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