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底前,企业若已计提并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且已经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则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然而,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