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卖购物卡要什么时候报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销售款项被收讫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按照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具体处理。直接收款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准;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时,则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标准。

在销售购物卡的情况下,由于不构成销售货物的条件,因此没有确认纳税义务。此时收取的货款应视为预收性质,所发放的购物卡仅作为收款的凭据,是一种附带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只能在本购物中心购物的要约。因此,发放购物卡而收取的货款行为并不符合细则中规定的“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然而,当持卡人向购物中心凭卡购物时,则完成了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过程。此时,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成立的两个基本条件均已具备,这时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