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产电脑用于办公不属于视同销售。这是因为在形式和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以下是几种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况,不视为销售并确认收入: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例如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