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如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或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些行为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涉及货物转让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