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时,其实现的确认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具体日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谓的利息收入,涵盖了企业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而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或是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而获得的收益。这包括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以及欠款利息等多种形式的利息收入。所有这些利息收入的确认,都是依据与债务人之间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