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或变卖资产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以及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均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然而,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未经批准,则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