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针对作为生产乙烯(包括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和芳烃(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等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将免征消费税。同时,对于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进口燃料油,将返还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