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对以原油为原料生产的沥青征收消费税,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依据《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的第二条,当纳税人使用原油或其他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对外销售时,如果该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并且已经提前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则不征收消费税;反之,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则该产品将被视为燃料油,并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