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损失和税法损失,咋扣法不一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当会计使用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时,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未达到或未超过使用年限报废清理的损失。具体而言,这些损失只有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此外,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必须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是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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