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对于被税务机关标记为非正常户并登记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随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来处理此类申请。当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过程中发现失控发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将此情况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协查。如果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则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反馈给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该失控发票可以被允许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