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指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选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当选择汇总开具时,必须同时利用防伪税控系统生成《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确保该清单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这意味着,若收到的发票需要汇总开具,则对方也应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如果发票本身未附带明细清单,企业可以采用对方提供的发票和送货单作为入账的清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