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9号)(国税函〔2005〕3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保险金中,除免税项目外,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保险金进入被保险人的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