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当税收征管法及其本细则所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落在法定休假日时,该期限将顺延至休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若在期限内遇到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则按实际休假天数相应顺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如果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作为其纳税周期,那么必须在每个周期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