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1995]0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其定义是:个人因公在城区或郊区工作期间,若无法在工作单位就餐或返回家中用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情况下,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根据实际误餐顿数领取的误餐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误餐补助,则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