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亏损怎么补?

一、自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至2008年底,若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5年结转期限内条件,则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进行弥补。

二、企业集团需依据各成员企业在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盈亏状况来执行分配。具体而言,所有单独计算为亏损的成员企业均可参与第一条所述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分配;而盈利企业则不参与该分配过程。具体的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当企业集团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来分配亏损时,必须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来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四、企业集团在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对各成员企业亏损额的分配后,应当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将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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