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捐赠方而言,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规定。具体来说,当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当期,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