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五条,明确指出:在免税期间,纳税人若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因此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不得进行抵扣。此外,一旦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那么在此之前(即免税期内)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同样不能被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