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整体转让属于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免征印花税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反地,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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