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25号,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一)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的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