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明确规定了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此类行为不被视为股息或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个人因转增股本所获得的数额,不会被认定为个人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