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时,是按成本转账还是算作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视为销售行为。因此,当企业进行实物捐赠时,该行为需按照销售处理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首先,记录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接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外,还需进行成本结转,以确保账目准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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