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认购股票确实需要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若因受雇期间的表现和业绩,从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即雇员实际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