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以下几项重要规定:
1. 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若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年金,则该年金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地,如果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那么这些年金需要平均分摊到各月,每月领取额也需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单位和个人而言,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开始缴付年金缴费的情况,如果个人选择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那么他们可以从领取的年金中扣除在此之前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将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征税处理。此外,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按照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比例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同样需要遵循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针对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所有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或是个人去世后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的情形,允许领取者将这笔一次性收到的资金或余额平均分配到接下来的12个月内逐月领取。这样操作之后,每个月的实际领取数额都将依据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来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