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