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总机构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二级分支机构,是指那些依法设立并已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以及人员等方面进行直接的统一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