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料酒无需缴纳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明确指出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该通知考虑到国家已经制定了调味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调味料酒被归类为调味品,而非配置酒或泡制酒。因此,调味料酒不再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调味料酒是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并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进行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其产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