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将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于已经征税的货物,一旦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了相关的出口退(免)税凭证,便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企业便可办理相应的免抵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