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拥有放弃免税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符合免税条件时,可以选择放弃这一优惠,转而按照相关法规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放弃免税待遇,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将无法重新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