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9>288号)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从生产企业获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服务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