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的相关规定,由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此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