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增值税。
首先,如果纳税人所销售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并且原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已抵扣,那么在销售时,应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若纳税人所售的固定资产是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且在购入时没有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在销售时,仍应按照原规定以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如果他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则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如果选择放弃享受此项政策,他们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