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其可扣除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在A105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如实填报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填写相应的税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