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票未被退回,收入仍然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遇到销货退回、开票错误或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但不符合直接作废发票的条件时,或者因为部分商品退回及销售折扣,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