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当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并按比例分配自用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然而,如果建成的房屋被转让,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双方取得的房屋用于自用的情况,同样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但若这些房屋对外销售,那么就必须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